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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娟与迁西县司法局、唐山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规则日期:
2020-12-30
案例内容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冀0227行初13号

原告:张秀娟,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

被告:迁西县司法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城关景忠东街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新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瑞良,男,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满,男,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司法局,住所地:唐山市西山道7号

法定代表人:候西岭,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强,男。

原告张秀娟要求撤销被告迁西县司法局作出的处理答复意见、唐山市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秀娟,被告迁西县司法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良、李宗满,被告唐山市司法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迁西县司法局于2020年6月9日对原告张秀娟反映“鉴定中心2015年办理李春侠伤残鉴定事项(迁西司法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0070号)时,违法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要求追究鉴定中心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孙某某、韩某某、赵某3名司法鉴定人”,作出迁司鉴管答字[2020]2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答复书》(以下简称《处理答复书》)。答复意见如下:鉴于不能查阅到迁西司法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0070号鉴定事项案卷档案,无法对案卷资料内容进行核实,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的问题无法查实。

唐山市司法局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唐司复决字[20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迁西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0070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已被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采信,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申请人就该鉴定意见的投诉,被申请人不应受理。但被申请人出具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答复书》(迁司鉴管答字[2020]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答复书》。

原告张秀娟诉称:1、要求依法撤销被告迁西县司法局作出的迁司鉴管答字[2020]2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答复书、唐山市司法局作出的唐司复决字[20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迁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15年11月25日出具迁西司法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0070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春侠牙齿修复费约需8000元、取内固定物费用6000元,鉴定费2000元(伤残鉴定费800元,取内固定物和牙齿修复费鉴定费分别为600元)据此迁西县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判决由原告承担李春侠牙齿修复费8000元、取内固定物6000元。案件判决后,原告向迁西县法院调取的李春侠的住院病历第76页的放射科CT诊断报告单(诊断结论:上下颌曲面重建骨质未见明显异常,考虑右侧上上颌窦炎××变)证实:李春侠牙齿系上颌窦炎××变所致,李春侠牙齿是自身疾病导致的,与原告无关。据此,也能说明鉴定人员作虚假鉴定,他们的行为均构成伪证罪。他们出具虚假鉴定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据此我向被告迁西县司法局提出申请,要求追究相关鉴定人员违法行为的申请,但贵局作为监督管理机关,在调查此案时,以鉴定案卷档案丢失,无法对案卷资料内容进行核实,无法查实原告投诉问题,驳回原告申请,后原告不服向被告唐山市司法局提出复议,市司法局也以此为理由维持了县司法局的答复意见。原告认为,档案材料丢失情况不属实,迁西县司法局作为档案代管机关,也作为原司法鉴定中心的主管单位,该局均有责任提供档案材料。若档案有遗失,在哪个环节遗失?为何遗失?档案材料如何移交代管?原告作为当事人有权知情。档案遗失这么严肃失职的问题,也应追究相关保管人员的责任,该局相关工作人员也应承担责任。迁西司法局不作为,以档案丢失为借口,不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是错误的,市司法局也未实地调查核实,就草率作出维持决定也是错误的。假设材料丢失,依据迁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卷宗保管的鉴定意见,以及李春侠在迁西县人民医院的病例、检查等材料,均能查清原鉴定人是否存在违法违纪情况。因此二被告推卸责任,不作为的行为违法。

原告张秀娟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迁西县人民医院放射科CT诊断报告单;证据2.《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证据3.李春侠的病例,证明作虚假鉴定;证据4.迁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5.(2015)迁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迁西县司法局辩称:迁西县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于2016年被河北省司法厅注销,停止执业。鉴定中心是迁西县人民医院申请设立的鉴定机构,鉴定中心办公室地点在迁西县人民医院。经我单位调查,案涉李春侠的鉴定档案材料因医院内部搬迁不知去向,查找不到。在这种情况下,我单位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4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我单位已针对本案客观情况书面向原告进行了答复说明。我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当。

被告唐山市司法局辩称:1.我单位作出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部分以迁西县司法局的答辩意见为准;2.我单位于2020年6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经过立案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经过认真审理,2020年8月13日,我单位作出复议决定,并及时送达了原告和迁西县司法局,故作出复议决定程序合法;3.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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