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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闽02行终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伟赞,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代理人李鸣杰,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司法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贤志,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泉生、甘权仕,厦门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仙岳路387-3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强。
委托代理人谢加奖,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伍毓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章伟赞因诉被上诉人厦门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行政决定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行初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18年10月23日凌晨,章伟赞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为确定章伟赞是否“醉酒”,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下称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对章伟赞血样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2018年11月2日,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厦仙岳鉴定所[2018]毒鉴字第01314号《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下称《鉴定意见书》)。章伟赞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于2019年3月22日向厦门市司法局提交《关于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及相关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故意做虚假鉴定的投诉》。厦门市司法局收到章伟赞的投诉后及时进行了登记并作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2019年3月25日,厦门市司法局作出厦司鉴告[2019]6号《厦门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告知书》,决定对章伟赞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并于2019年3月27日送达章伟赞。同日,厦门市司法局向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厦门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调查通知》,要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提交情况说明及相关档案材料。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3月29日向厦门市司法局作出《情况说明》。厦门市司法局在调查过程中对孙某、蔡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阅了厦仙岳鉴定所[2018]毒鉴字第01314号《司法鉴定案卷》。2019年4月17日,厦门市司法局向章伟赞作出《厦门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调查通知书》,要求章伟赞提供“仙岳鉴定所接收没有添加抗凝试管血样等与投诉事项有关证据”。章伟赞于2019年4月23日向厦门市司法局提交《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光盘。厦门市司法局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厦司函[2019]20号《厦门市司法局关于移送章伟赞投诉厦仙岳鉴定所[2018]毒鉴字第013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一案的函》,将《鉴定意见书》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一案移送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2019年4月30日,厦门市司法局向仙岳医院鉴定所作出厦司鉴改字[2019]2号《厦门市司法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改正《鉴定意见书》“形式要件不完备,缺少检测图谱附件”的问题。
2019年5月14日,厦门市司法局向章伟赞作出厦司鉴告[2019]9号《厦门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下称《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并于2019年5月17日送达章伟赞。
原审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系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依据。厦门市司法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收到章伟赞的投诉材料后进行登记并作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并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于2019年3月27日将厦司鉴告[2019]6号《厦门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告知书》送达章伟赞,书面告知章伟赞受理的决定,符合规定。《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应当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并根据情况,可以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厦门市司法局在受理章伟赞的投诉后,向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厦门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调查通知》,要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提交情况说明及相关档案材料;调阅了厦仙岳鉴定所[2018]毒鉴字第01314号《司法鉴定案卷》;向鉴定人孙某、蔡某核实情况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向章伟赞作出《厦门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调查通知书》,搜集有关证据,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对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工作的要求。在调查过程中,厦门市司法局发现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存在《鉴定意见书》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及形式要件不完备缺少检测图谱附件的问题,对于《鉴定意见书》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问题,厦门市司法局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厦司函[2019]20号《厦门市司法局关于移送章伟赞投诉厦仙岳鉴定所[2018]毒鉴字第013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一案的函》,将《鉴定意见书》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一案移送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对于《鉴定意见书》形式要件不完备,缺少检测图谱附件的问题,厦门市司法局向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厦司鉴改字[2019]2号《厦门市司法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对于章伟赞投诉的其他问题,厦门市司法局经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对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不作处理,并将情况在《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中告知章伟赞。厦门市司法局的上述处理行为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9年5月14日,厦门市司法局向章伟赞作出《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并于2019年5月17日送达章伟赞,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要求。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处理,但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被采纳,并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范畴。厦门市司法局在收到章伟赞的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系严格依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作出的行为。
综上,厦门市司法局作出《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的行为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章伟赞要求撤销上述行政行为且要求厦门市司法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章伟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章伟赞负担。
上诉人章伟赞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于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1.血样送检视频及《厦门市仙岳医院酒精浓度检测反馈单》等证据证明,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直接套用厦门市仙岳医院检验科的检测数据制作《鉴定意见书》的事实;2.实施检测的血样疑似未添加抗凝剂,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3.上诉人提出的“实施涉案检测时未作定性分析”以及“检测具体方法不明,检测结果缺乏依据”的投诉,被上诉人只是根据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的《情况说明》为依据,忽略了《血液中乙醇检测记录表》无法与其印证的事实,也未要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