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川1303行初115号
原告任国琨,男,汉族,生于1951年8月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南充市司法局,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北湖巷89号。
法定代表人任洁平,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明,该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梅,该局公共法律服务科科长。
原告任国琨诉被告南充市司法局撤销信访处理意见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自2019年来,原告的四件刑事案件被新疆巴州中级法院“扣押”,不允许申请再审,原告请求南充市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援助中心)援助律师代理网上立案申请再审。以邓文丽为首的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态度恶劣,不对原告进行援助,还不向原告出具不予援助书。
经查,任国琨因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申诉案件,于2020年11月向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20年11月13日,援助中心向任国琨发出《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材料,否则视为撤销申请。2020年12月30日,任国琨向南充市信访局网站投诉援助中心主任邓文丽利用职权拒绝为其提供法律援助。2021年3月1日,南充市司法局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任国琨申请法律援助事项不属于南充市法律援助机构管辖范围,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机构提出申请,并告知其如不服该处理意见可向南充市政府提出复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