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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云0112行初174号
原告许建平与被告昆明市司法局、云南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建平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司法局、云南省司法厅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许建平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司法局、云南省司法厅的起诉;
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全额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