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裁判规则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章伟赞、福建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20-12-30
案例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102行初361号

原告章伟赞,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代理人李鸣杰、娄啸枫,浙江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司法厅,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西门井边亭11号。

法定代表人邬勇雷,厅长。

委托代理人江胜超、黄世华。

原告章伟赞诉被告福建省司法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伟赞诉称,2018年10月23日,原告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厦门市仙岳司法鉴定所接收委托于2018年11月2日出具厦仙岳司法鉴定所[2018]毒鉴字第013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被鉴定人章伟赞的血样检材(司鉴1900704329)经鉴定酒精浓度结果为:134.08㎎/100ml”的鉴定意见。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据此追究原告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而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又据此吊销了原告的机动车驾驶证。但原告发现厦门市仙岳司法鉴定所虽然持有被告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但根本就不具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故厦门市仙岳司法鉴定所涉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而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2019年12月27日,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书面向被告申请撤销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的毒物鉴定行政许可。2019年12月28日,被告收到原告的书面请求材料但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既然没有在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核查,也没有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更不存在将决定送达给原告,有悖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因此,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1、被告福建省司法厅未履行核查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福建省司法厅辩称,一、原告章伟赞不是行政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不具有申请撤销行政许可的权利。第一,本案第三人厦门市仙岳司法鉴定所取得的法医毒物鉴定许可是在2006年,而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委托作法医毒物鉴定是在2018年,章伟赞与答辩人的行政许可行为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章伟赞寄给答辩人的《关于要求依法撤销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行政许可的申请》性质上只是个工作建议,不足以构成答辩人撤销厦门市仙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义务。第二,章伟赞如果认为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其法律救济途径是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实际上,章伟赞已经向厦门市司法局投诉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违法执业,厦门市司法局已调查处理并回复章伟赞。二、答辩人核实确认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具备形式法医毒物鉴定的资质条件。虽然答辩人没有立案调查的义务,但是本案为了慎重起见,答辩人的工作部门还是做了必要的核实工作,包括查阅原行政许可材料,委托厦门市司法局到司法鉴定所现场查看仪器设备,确认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具备从事法医毒物鉴定的资质条件。三、原告的诉权缺乏法律依据。本案原告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款、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其起诉的法律依据。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即便存在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许可机关不予撤销。因此,上述法律条款的内容均无法说明原告什么权益受到影响,不能证明原告诉权的来源。同时,因为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答辩人启动调查并回复原告的法定职责,也不存在答辩人超过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职责的问题。四、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尽管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答辩人履行职责的期限,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假定按行政机关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等职责的期限两个月算,章伟赞于2019年12月28日向答辩人申请撤销厦门市××医院司法鉴定的法医毒物许可证,2020年9月3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本案答辩人没有启动调查的法定职责,原告与答辩人的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