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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汪翔、黄冈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20-07-03
案例内容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11行终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翔,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司法局,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二路北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00011250283H。

法定代表人柳雪晴,局长。

上诉人汪翔因诉被上诉人黄冈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浠水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5行初1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汪翔向原审法院诉称,2018年3月份,汪翔按照司法部规定,一年一度换证、注册法律流程申报到黄冈市司法局,然而受到没有法律法规、没有道德素质的官霸周建华副局长的拒绝,违法剥夺了汪翔的执业权,导致汪翔很多案件无法出庭代理,直接经济损失叁万元;且辱骂汪翔,造成汪翔在团风县司法局、法院、司法界、团风县人民心中极大的负面影响,致使2018年度汪翔停止执业,造成汪翔精神上的打击及经济损失无法弥补。请求判令:1.黄冈市司法局履行法律职责;2.黄冈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律职责而造成汪翔无法代理他人维权案件的经济损失费3万元以及本案相关费用,由黄冈市司法局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上诉人汪翔系团风县宏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018年4月16日,团风县司法局将被上诉人黄冈市司法局下发的年度考核通知转发给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告知报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资料。2018年4月18日,汪翔所在的团风县宏剑法律服务所将汪翔的年度考核资料提交给团风县司法局,年度考核资料于2018年4月24日上报黄冈市司法局进行审核。经黄冈市司法局审核,汪翔在2018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考核中,未提交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导致因所提供材料不齐而被退回。汪翔为此于2018年11月21日,以黄冈市司法局为被告、团风县司法局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1.黄冈市司法局履行法律职责,为汪翔换证注册(法律工作者执业证);2.团风县司法局履行法律职责,按照法律程序将汪翔执业注册资料上报给黄冈市司法局;3.黄冈市司法局及团风县司法局不履行法律职责而造成汪翔无法代理他人维权案件的经济损失费5万元以及本案相关费用,由黄冈市司法局及团风县司法局承担。浠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8)鄂1125行初209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起诉。汪翔不服,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11行终41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审法院认为,汪翔已经基于基本相同的同一事实及诉讼请求,于2018年提起了诉讼,该案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终结。现汪翔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汪翔的起诉。

上诉人汪翔上诉称,原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被上诉人的口述作出裁定,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浠水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5行初151号行政裁定,依法改判;2.依法维持汪翔一审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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