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全文
下载
打印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0308行初3269号
原告允薇,女,汉族,1992年5月1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深圳市司法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路**天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00754174XT。
法定代表人蒋溪林,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允薇诉被告深圳市司法局不予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一案过程中,原告收到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要求免交诉讼费用。因原告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并不能证明其符合减免法定条件,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另行提交证明其具有应当予以免交诉讼费用的法定情形的材料,原告未提交。本院遂作出《不准予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不准予其提出的免交诉讼费的申请,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受理费。本院同时向其寄送新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拒收上述《不准予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及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经口头沟通,原告明确表示拒交诉讼费用。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