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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义、福州市司法局、福建省司法厅等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21-01-14
案例内容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行申7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义,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司法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G、H栋6-7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文,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司法厅,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井边亭11号。

法定代表人邬勇雷,厅长。

原审第三人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12号鑫满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逸峰。

再审申请人林义因诉福州市司法局其他行政行为、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行终1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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