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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嘉正与深圳市盐田区司法局、深圳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21-04-12
案例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308行初2722号

原告洪嘉正,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盐田区司法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深盐路2088号行政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8007544588U。

法定代表人章善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宗海,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司法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00754174XT。

法定代表人蒋溪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黎,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洪嘉正(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深圳市盐田区司法局(以下简称被告盐田司法局)行政复函、深圳市司法局(以下简称被告市司法局)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洪嘉正,被告盐田司法局出庭负责人章善斌,委托代理人吴宗海,被告市司法局委托代理人李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深圳市盐田区公证处于2012年1月9日出具(2012)深盐证字第1027号《赠与合同公证书》(以下简称《赠与合同公证书》)和(2012)深盐证字第1026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以下简称《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告认为应当撤销,理由如下:一、深圳市盐田公证处对案涉的《赠与合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进行了公证,违法了法律、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二、深圳市盐田公证处在办理案涉公证时未依法核实当事人相关情况。(一)深圳市盐田公证处询问笔录对原告与洪容关系未依法核实,记载错误。(二)深圳市盐田公证处询问笔录对原告与俞掬珊生育子女情况未依法核实,记载错误。(三)深圳市盐田公证处在办理公证事项时未核实公证申请人原告的精神状况。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被告市司法局作出的深司复决[2020]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撤销被告盐田司法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回复函》。

被告盐田司法局辩称,一、被告盐田司法局在受理原告的投诉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受理、调查和答复,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将结果答复给原告,处理程序合法合规;二、被告盐田司法局经规定程序后作出《信访答复事项》内容并无不当。首先,根据《公证法》相关规定,原告因不服盐田区公证处《关于洪嘉正〈撤销公证书的申请书〉的复函》,向被告盐田司法局提出要求撤销盐田区公证处作出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不属于被告盐田司法局的答辩范围。其次,被告盐田司法局经过调查,未发现盐田区公证处存在原告投诉的公证业务当中存在《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三、原告申请撤销涉案公证书的理由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不存在可以撤销的理由。

被告市司法局辩称,一、被告市司法局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二、(一)关于盐田公证处作出《关于洪嘉正〈撤销公证书的申请书〉的复函》是否合法问题。首先,盐田公证处收到原告的公证申请后,依照《公证法》及《公正程序规则》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受理、审查及出具涉案公证书。其次,根据《公正程序规则》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本案中,盐田公证处出具的案涉两份公证书不存在上述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处理决定的情形。故盐田公证处作出的上述复函并无违法或不当之处。(二)关于被告盐田司法局以回复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问题。被告盐田司法局收到区信访局转来的原告请求撤销盐田公证处作出的案涉公证书的诉求后,对原告及公证员陈志荣作了调查,综合公证涉及的材料,作出回复函,认定盐田区公证处作出的案涉公证书不存在违法之处,并无违法或不当之处。(三)根据在案证据,原告于2012年1月9日申请办理公证时提交的《居民身份证》记载其住所地为深圳市,其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及赠与的公证,盐田公证处对其申请公证的上述事项予以公证并不违反公证法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4日,原告向深圳市盐田区公证处提交《撤销公证书的申请书》,要求撤销深圳市盐田区公证处2012年1月9日出具的《赠与合同公证书》[(2012)深盐证字第1027号]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2012)深盐证字第1026号]。2020年5月8日,深圳市盐田区公证处作出《关于洪嘉正〈撤销公证书的申请书〉的复函》,维持原公证书。2020年5月18日,原告通过信访渠道向被告盐田区司法局申请撤销上述两项公证。2020年6月28日,被告盐田区司法局向出具《信访事项回复函》,认为深圳市盐田区公证处对原告提出的撤销公证申请已尽职调查,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并明确如不服本“调查结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该份回复函中没有列明作出该答复行为的法律依据。原告不服答复,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0月30日,被告市司法局作出深司复决[2020]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盐田区司法局以《信访事项回复函》对原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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