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7101行初152号
原告陈广林。
被告河南省司法厅,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申黎明,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张守国,该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大宽,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芮光辉。
第三人李亚旗。
原告陈广林诉被告河南省司法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广林诉称,2018年11月11日原告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河南省司法厅举报律师芮光辉、李亚旗与陈会力、陈春友、陈桂安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违法事实。被告收到原告的举报后至今未果。第三人违反《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扰乱人民政府办公秩序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等,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不进行行政监管,其行政行为违法,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不履行行政监督职责,行政不作为违法;2.判令被告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对律师芮光辉、李亚旗违法代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
被告河南省司法厅辩称,2018年11月15日,被告收到原告的举报材料,当日,将材料转交漯河市司法局,委托漯河市司法局调查处理。经调查,2018年12月3日,漯河市司法局向被告提交了《关于陈广林举报芮光辉、李亚旗律师的调查报告》,同日,被告作出《关于陈广林举报芮光辉、李亚旗律师的调查结论》,并于2019年5月31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原告。综上,被告已经依照《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23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