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陕0503司救执23号
救助申请人:田某某,男,194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901082972。
救助申请人:田某甲,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708142973。
救助申请人:田某乙,女,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004212966。
救助申请人:田某丁,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703272969。
救助申请人田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丁以其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部门立案后转本办审查处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四救助申请人称,其与被告张革命、田武强、宋化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武强赔偿其四人共262586.14元,被告人张革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宋化明在65000元范围内与田武强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得到执行,其目前经济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