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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辽0102行初66号
原告孙颜,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沈阳市司法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3号。
原告孙颜诉被告沈阳市司法局不予受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沈阳市司法局住所地为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3号,因该辖区的行政诉讼案件已交叉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