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裁判规则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陈海林与杭州市司法局、浙江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18-08-03
案例内容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106行初161号

原告陈海林,男,193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杭州市司法局,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吴声华,局长。

被告浙江省司法厅,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马柏伟,厅长。

原告陈海林诉被告杭州市司法局、浙江省司法厅其他行政复议一案,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12月20日,杭州市司法局向陈海林作出《律师投诉结果告知书》,告知对陈海林要求对常润根律师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投诉复查申请予以受理。告知书中载明了查明的事实,结论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常润根律师在原告黄有荣诉被告浙江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存在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律师行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投诉人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对其投诉要求不予支持。陈海林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浙江省司法厅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浙集复09[20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杭州市司法局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但超过复查期限属程序违法,予以确认违法。

陈海林诉称:其不服杭州市司法局杭司律投复(2017)19号告知书,向浙江省司法厅提请行政复议,4月27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理由如下:1、请求书第二条,常润根于2013年11月21日至2016年8月执业于浙江省四乔所;2016年8月10日至今执业于北京康达杭州分所,原告认为常律师仅用7、8天时间就转所成功是不可能的。2、请求书第三条,杭州市医学会(2014)54号上面记载的执业机构与实际不符。3、请求书第四条,2016年8月18日省人民医院授权委托书,委托康达分所王正华、常润根为黄有荣再审案的诉讼代理人,原告认为委托书系伪造,2016年7月11日立案至9月29日结案,期间7月20日法院发通知委托人必须在7月27日前提交。常润根仍执业四乔所,至于8月18日常润根虽然在康达所,但是8月18日离7月11日已有38天。故原告认为康达分所向浙江高院出具公函是伪造的。4、请求书第五条,2016年9月29日,省高院作出的(2016)浙民申2511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常润根系康达分所律师……合法有效是非法无效的。诉请判令:1、撤销杭州市司法局杭司律投复字(2017)19号告知书,重新答复。2、撤销浙江省司法厅浙集复09(20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