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陕0503司救刑2号
救助申请人:宋某某,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XX街道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XXXXXXXX。
救助申请人宋某某以其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宋某某称,其与赵某某因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本院(2020)陕0503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其向本院申请执行,但一直未能执行。现因其头部受伤后引起多种疾病复发,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经常住院治疗,致使家庭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31557.31元。
经审查查明,救助申请人宋某某与赵某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陕0503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某赔偿宋某某经济损失41557.31元(赵某某已给付10000元)。宋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赵某某赔偿经济损失31557.31元,并承担执行费373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赵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赵某某正在服刑无偿还能力,宋某某也提供不出赵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所判决的31557.31元欠款至今未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