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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梁珠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司法救助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规则日期:
2022-02-28
案例内容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1)陕0304司救执22号

救助申请人:梁珠爱,女,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2********,住宝鸡市陈仓区县。

委托代理人:田改霞,女,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5********,住宝鸡市陈仓区县,系申请执行人梁珠爱儿媳。

救助人梁珠爱以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部门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梁珠爱称,她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陈民一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李某某赔偿她其余损失114843.3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支付义务,我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已被收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陈执民字第001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2021年5月21日她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能履行赔偿义务,现她家庭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52000元,司法救助得到支持后,愿意案结事了。

经审查查明,梁珠爱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陈民一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营业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梁珠爱各项损失30000元;二、由李某某赔偿原告梁珠爱的其余损失119843.30元,减去已付款5000元,实际应付114843.30元;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梁珠爱对王某某、甘肃天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麦积客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30元,由李某某负担2830元,梁珠爱负担2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珠爱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某某应给付赔偿款114843.3元、诉讼费2830元,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已被收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陈执民字第001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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