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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牟国青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21-04-26
案例内容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902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田螺峙前山14号。

法定代表人俞连军,局长。

被执行人牟国青,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舟普朱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5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对被执行人罚款2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东明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执行内容为:罚款200元和加处罚款200元,合计4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1日10时00分许,被执行人在普陀山普济寺三洲感应殿招揽游客请香或者购物,且普陀山普济寺三洲感应殿系非指定揽客区域。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之规定。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科予被执行人罚款200元。上述事实由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询问笔录及勘验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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