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裁判规则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刘永家、蓬莱市司法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规则日期:
2017-06-09
案例内容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6民终48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家,男,194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市司法局,住所地:蓬莱市钟楼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九权,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辉,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敏,女,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市人民政府登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路**。

法定代表人:吴长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梅,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市人民政府紫荆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蓬莱市西关路**

法定代表人:季庆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隆平,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市人民政府蓬莱阁街道办事处,住,住所地:蓬莱市北关路**

法定代表人:吕永峰,主任。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李钱林,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玲家,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永家因与被上诉人蓬莱市司法局、蓬莱市人民政府登州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登州办事处)、蓬莱市人民政府紫荆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紫荆山办事处)、蓬莱市人民政府蓬莱阁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蓬莱阁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4民初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永家、被上诉人蓬莱市司法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敏与李钟辉、被上诉人登州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梅、被上诉人紫荆山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隆平、被上诉人蓬莱阁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钱林与聂玲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刘永家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等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2255457元(计算方式:上诉人退休十年,以月计3000元,十年计360000元;再后十年,以月计4000元,十年计480000元;再再后十年,以月计5000元,十年计600000元;住房补贴金以月计750.75元,三十年计270270元;医疗费一年2000元,三十年计60000元;遗属困难补助费以月计630元,十年计75600元;1996年欠工资酬金2700元,违约金5000元,加上债务利息计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1965870元。国家机关比事业单位计发养老金多10%,合计2195457元,加上上诉人在2001年春至2003年春二年停止工作经济损失60000元),共计2255457元。事实和理由:1、刘永家自1967年1月至1976年12月在蓬莱市潮水镇庄官联中任教十年。根据法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民办教师均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办法。2、1989年,原告在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毕业,当年被蓬莱市司法局分配到潮水镇司法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3、1999年蓬莱市司法局把刘永家调至登州镇司法所工作,并与登州司法所共同与刘永家签订了期限十年的聘用合同。登州司法所未经核准登记,所签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4、1994年5月1日,刘永家与登州司法所签订的10年期聘用合同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5、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2000年6月19日蓬莱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登州镇成立街道办事处的请示等5个文件是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矛盾,应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蓬莱市司法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登州办事处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