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22财保17号
申请人:甘肃同昭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教场路**。
法定代表人:李世民,系该所主任。
被申请人:牛彩霞,女,汉族,1951年11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柴门乡二十里铺村河东社**。
被申请人:曹海江,女,汉族,1974年7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城关村庄子社**
被申请人:张世杰,男,汉族,2001年7月25日出生,住甘,住甘肃省会宁县柴门乡柴门村柴门社**/span﹥
被申请人:张世博,男,汉族,2011年5月28日出生,住甘肃,住甘肃省会宁县柴门乡二十里铺村河东社**span﹥
被申请人:张苗杰,女,汉族,2015年1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住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城关村庄子社**pan﹥
法定代理人:曹海江,系被申请人张苗杰之母,张世博继母。
申请人甘肃同昭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暂停支付被申请人牛彩霞、曹海江、张世杰、张世博、张苗杰243000元(白银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被申请人牛彩霞、曹海江、张世杰、张世博、张苗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各项损失)。申请人甘肃同昭律师事务所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