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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司法局、吴岳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20-06-24
案例内容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民辖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汨罗市司法局,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建设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黎中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岳华,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安定镇桃源村。

法定代表人:曲向阳。

原审被告:湛新波,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上诉人汨罗市司法局、吴岳华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0)湘0626民初3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汨罗市司法局、吴岳华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的诉求只能基于主张侵权责任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管辖原则和行政诉讼集中管辖规则,本案被上诉人的诉求不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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