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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蓝司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20-01-03
案例内容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刑更5679号

罪犯蓝司法,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畲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丽水市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丽莲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司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0元,与前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0元;被告人蓝司法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蓝司法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浙丽刑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8月14日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11月25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认为,罪犯蓝司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蓝司法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学习,成绩优良,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三个表扬。另查,罪犯蓝司法仅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应退赔的违法所得至今未退。罪犯蓝司法曾于1992年8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7月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8月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犯罪系累犯。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蓝司法在服刑期间,虽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判决判处的财产性判项义务,未能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罪犯蓝司法系累犯、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综合罪犯蓝司法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故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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