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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辖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张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树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捷。
原审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赵卫东,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苏州树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508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