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11诉前调确44号
申请人:金涛,男,1996年7月10日出生,其他,住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月,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许威,男,1994年2月2日出生,其他,住嘉兴市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金涛与许威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21年12月22日经嘉兴市秀洲区嘉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许威退还申请人金涛投资款22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清;
二、申请人金涛自愿放弃其他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