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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牟哲军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21-04-26
案例内容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902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田螺峙前山14号。

法定代表人俞连军,局长。

被执行人牟哲军,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舟普朱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44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对被执行人牟哲军罚款1000元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宏涛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执行内容为:罚款1000元和加处罚款1000元,合计2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5日11时20分许,牟哲军在舟山市普陀山普济寺景区无导游证带游客三人进行导游活动,被发现时尚未收取导游费。牟哲军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之规定。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同年7月13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科予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上述事实由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立案审批表、现场勘(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处罚告知书、催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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