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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1023行审43号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台县始丰新城和合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周祖北,局长。
被执行人金益萍,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天市监西处字[2018]44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金益萍缴纳罚款人民币25000元及加处罚款25000元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要求对被执行人金益萍缴纳罚款人民币25000元及加处罚款25000元予以强制执行。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19日制作甜馒头80个,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经营的上述批次馒头进行抽样送检,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NO.201816890号检验报告。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至2018年8月9日检查时止,被执行人制作的上述批次馒头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1元/个,共计货值金额80元,获利8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故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金益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处以罚款50020元,合计罚没款50100元。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被执行人身份情况、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
经审查查明,本案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2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日,被执行人金益萍向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分四期缴纳罚款,第一期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缴纳12600元,第二期为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缴纳12500元,第三期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缴纳12500元,第四期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缴纳12500元,申请执行人予以同意。被执行人分别于2018年11月13日、2019年12月16日缴纳罚没款12600元、12500元,尚余罚款25000元未支付。2020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金益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