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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7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杨巧,女,汉族,生于1998年10月2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何红,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2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系杨巧之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何红,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2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益会,女,汉族,生于1950年3月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苏昌富,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新利,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少金,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再审申请人杨巧、何红、张益会因与被申请人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164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巧、何红、张益会申请再审称,原审被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