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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申请司法救助决定书
规则日期:
2021-08-10
案例内容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7)鲁03司救刑7号

司法救助申请人:马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男,汉族。

指定监护人:姜菊芸,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马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于2017年10月25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在本院(2016)鲁03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案审结生效后,马某某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理由为:申请人马某某2011年3月23日出生,现上幼儿园。2016年4月15日,马某某的父母马某某、姜某某被罪犯李亮行凶杀害死亡,李亮被判处死刑。申请人年龄幼小,目前生活十分困难,幸得其姨妈姜菊芸照顾。为解决目前生活严重困难,特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救助。马某某提交了以下材料:1、马某某的身份证明户籍材料复印件;2、姜菊芸的身份证及户籍材料复印件;3、(2016)桓果姜指字第1号桓台县果里镇姜坊村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决定书;4、马某某所在桓台县果里镇姜坊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证明马某某的父亲、母亲于2016年4月15日均被罪犯李亮行凶杀害致死,导致其成孤儿,被其姨妈姜菊芸照顾,其生活特殊困难,特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救助;5、马某某的救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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