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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交通运输局、胡玉玲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20-09-01
案例内容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1023行审38号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袁相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卫平,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玉玲,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天交罚决字[2019]第331023511910009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胡玉玲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元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胡玉玲系天台县腾云物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2019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交通运输局联合天台县反恐办检查货运站,在联合检查时发现天台县腾云物流有限公司在营业期间,三件托运货物在托运过程中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未登记客户信息及未按规定实施货物托运开封验视,被执行人胡玉玲系经办的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胡玉玲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5000元的处罚。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经审查查明,本案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20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胡玉玲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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