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09行辖181号
原告宋其臣诉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公证处信息公开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由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