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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庆、广州市司法局综合保障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规则日期:
2018-04-19
案例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民终23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司法局综合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涂国锋,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汉标,系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旻晖,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庆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司法局综合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司法局保障中心”)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8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罗庆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罗庆负担。

判后,罗庆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司法局保障中心向罗庆支付自2003年6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所拖欠的周六日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45213.19元;2、改判罗庆无需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3、本案诉讼费由司法局保障中心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本人自入职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天天上班,但司法局保障中心从未安排本人补休,亦未按法律规定支付本人的加班工资。为此本人一直向司法局保障中心主张这合法权益,司法局保障中心亦承诺努力想办法解决这一问题。2010年司法局保障中心开会宣布落实补发全部加班工资,但之后却只补发了2008、2009年的加班工资。本人一直向司法局保障中心提出尽快补发尚拖欠的加班工资,为此司法局保障中心也一直都有承诺(每次会议均有记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有效期为一年。但该条文也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或者未足支付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本人从2010年追讨补发的加班费,一直都没停过。司法局保障中心对我们的加班费一拖再拖,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司法局保障中心提供的证据材料很多与事实不符。我们的合同与事实不符、当时上班的考勤卡无提供、加班补贴发放表中的签名人很多是代签、有些签名人我们都不认识。四、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证据认定、举证责任认定存在严重随意性、片面性和避重就轻导致事实证据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违立法原则,判决不公。罗庆从入职至2009年12月31日未有一天休息和补休一直加班工作和司法局保障中心一直无依照法律法规计算支付罗庆的加班工资已是不争的事实。司法局保障中心从未书面告知罗庆单位工资支付制度且工资清单亦未列明有周六、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司法局保障中心庭审时辨称从2003年11月开始发放的加班补助100/月和50元/日加班补贴(过节费)就是罗庆周六、日及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明显有违国家规定及有关法规。司法局保障中心一直没有拒绝支付的明确意思表示,而全部员工一直主张入职至2009年12月的周六、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该请求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司法局保障中心答辩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罗庆要求补发加班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罗庆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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