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川1903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巴中市恩阳区鸿锦茗城楼盘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9010739731533。
法定代表人:李忠臣,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鸣,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海舟,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
被执行人:罗平定,男,生于1954年11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巴中市恩阳区兴隆镇农贸市场内4号摊位经营者,住巴中市恩阳区。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恩阳市监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平定警告、罚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巴恩市监处字〔2020〕9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恩阳市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被执行人罗平定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法,依法应予处罚。依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款,《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巴恩市监处字〔2020〕9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限其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的款项缴至‘巴中市恩阳区财政局’,建行恩阳支行账号:5100××××6888。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