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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季加青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21-05-10
案例内容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1126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5350105902J,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街道工业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叶利民,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婷婷,女,199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执行人季加青,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庆元县,住庆元县。

申请执行人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丽庆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054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对被执行人季加青罚款人民币8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进江独任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4月23日以被执行人季加青已主动缴纳罚款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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