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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胜荣与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20-06-29
案例内容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民申3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包胜荣,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正海,男,1947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系包胜荣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该鉴定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守明,该鉴定中心员工。

再审申请人包胜荣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民终2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包胜荣申请再审称,(一)鉴定人故意作出脱离事实和听证会内容的鉴定,是收受贿赂的原因,具有违法性。包胜荣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二)鉴定人错误鉴定,致使包胜荣少得伤残赔偿费十几万元,应当承担责任。包胜荣请求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并退回鉴定费1,500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不应要求包胜荣申请重新鉴定。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改判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赔偿包胜荣二年多的精神损失费8000元并退回鉴定费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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