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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宏与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21-08-11
案例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42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柳宏,男,1959年4月1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78号B座1-0009/2-0010。

法定代表人:吴必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翔,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柳宏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明正鉴定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20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柳宏申请再审称,本案存在程序违法。二审立案庭法官在案件立案后,未依法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二审法官未依法向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却超越权限审理应由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并作出裁判。二审法官独任审理本案,此案是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发生冲突的案件,未依法组成合议庭。二审法官参与过柳宏诉明正鉴定中心(2019)京01民终9924号“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件审理,与本案有审判程序利害关系,有涉嫌对案件不公正审理之嫌。二审法官独任审理本案,没有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开庭审理,也未依法询问当事人。二审法官未遵循相关法规认定事实,以人民法院、鉴定人、被鉴定人之间均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上诉,属于违法。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实体审理,规避认定明正鉴定中心违法欺诈。本案存在同案不同判,同时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问题,违法剥夺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

明正鉴定中心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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