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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朱世明,男,汉族,1954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与香樟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素月,区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世明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朱世明执行请求为强制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按生效判决给与重新行政复议。执行中查明,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判决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另查明,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朱世明向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出具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理由为在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期间,已经就争议事项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其所遭受的损失已经获得赔偿,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撤回行政复议。2017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作出了雨政复终字(2017)第13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已向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撤回行政复议,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亦作出了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申请执行人朱世明要求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请求,已无可实际执行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朱世明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行终818号行政判决书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