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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民终56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延广,男,生于1962年7月16日,汉族,住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红,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明,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平县司法局,住所地:镇平县杏山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郭新贵,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禄,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延广因与被上诉人镇平县司法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4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