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裁判规则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李延广、镇平县司法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19-01-01
案例内容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民终56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延广,男,生于1962年7月16日,汉族,住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红,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明,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平县司法局,住所地:镇平县杏山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郭新贵,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禄,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延广因与被上诉人镇平县司法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4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