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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津0101行初81号
原告左利民,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市司法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卫,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天津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庭,天津市司法局干部。
原告左利民诉被告天津市司法局撤销决定书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利民诉称,天津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汪若津违反《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无权作为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6行初24号案件中的委托代理人,并在宣判笔录上签字,该签字行为违法,宣判笔录系律师与主审法官伪造。天津市律师协会在没有释法说明的情况下,即撤销投诉案件,属枉法裁判。天津市司法局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缺乏证据。原告左利民遂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津司复不受字[2020]4号;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天津市司法局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被告具有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法定职权。原告以天津市律师协会为被申请人而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相应法定职权。第二、被告作出的《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原告因不服天津市律师协会作出的《处理结论通知书》(津律协(2019)通字第63号),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为: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律师协会处理决定通知书津律协(2019)通字第63号。原告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证据及其他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被告认为天津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作出的《处理结论通知书》(津律协(2019)通字第63号)是对协会会员调查结果的告知行为,属于行业自律行为,不是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第三、被告作出的《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2020年2月21日,被告收到原告邮寄送达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020年2月27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2月28日交付邮寄给原告和天津市律师协会。综上,被告作出的《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