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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胡世安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20-09-07
案例内容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27行审235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学院中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潘黄星,局长。

被执行人胡世安,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环苍罚[2019]86-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罚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温环苍罚[2019]86-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9年10月12日留置公告省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50000元。2020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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