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2)浙0781司救执2号
司法救助申请人:王东良,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司法救助申请人王东良以其在与被执行人袁国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司法救助申请人王东良称:申请人王东良与袁国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申请执行案号(2021)浙0781执1302号,案件标的金额220802.25元,经兰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袁国松的相关信息,确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信息,致害人袁国松没有赔偿能力,受害人王东良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申请人王东良无其他经济收入,目前陷入生活困难,故特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被告袁国松家老房要翻修瓦片,让前妹夫即被告邵文通找了原告王东良、证人徐敏余、刘卸芳来干活。2019年11月30日,在干活过程中,原告王东良不慎屋顶跌落受伤,致腰 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1、2左侧横突骨折,右跟骨骨折,左锁骨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在兰溪市瑞康医院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42059.12元,在兰溪市香溪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2005.12元,以上合计44064.24元。本院于2021年1月12作出(2020)浙0781民初4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袁国松赔偿给王东良220802.25元。判决生效后,袁国松未履行,王东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浙0781执1302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袁国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