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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20)苏06司惩复19号
复议申请人:陈辉,男,1964年8月9日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复议申请人陈辉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启东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2020)苏0681司惩3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陈辉复议称,本案执行依据(2016)苏0684民初5950号民事判决事实错误且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无依据。本案厂房及场地上的财产在判决之前早就属案外人陈淘所有,复议申请人无权进行处置,且复议申请人早就把所有财产消耗殆尽,没有履行能力,启东法院查明复议申请人有能力履行没有依据,罚款行为违法。请求撤销启东法院(2020)苏0681司惩3号罚款决定。
经本院审查查明:江苏明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公司)诉陈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门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苏0684民初5950号民事判决:一、明泰公司与陈辉于2015年1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6月9日解除。二、陈辉腾空坐落于海门市××路××号内××号厂房及南边空地,恢复原状,交还给明泰公司。三、陈辉向明泰公司支付自2016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的租金人民币73333元。四、陈辉向明泰公司支付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2016年按22万元/年、2017年按24万元/年计算,以此类推)。五、明泰公司返还陈辉押金人民币5万元。陈辉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苏06民终161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根据明泰公司申请,海门法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向陈辉发出(2017)苏0684执3207号执行通知书。因海门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苏06执他108号执行裁定:指定启东法院执行。
2018年9月6日,启东法院受理本案并立案执行,于2018年9月10日发函海门法院,委托代为执行。海门法院受托后重新立案,于2018年9月25日向陈辉发出(2018)苏0684执3324执行通知书。陈辉以原审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及(2017)苏0684执3207号、(2018)苏0684执3324执行通知书侵害案外人陈淘合法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海门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苏0684执异26号裁定:驳回陈辉的异议请求。陈辉不服,提出复议,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苏06执复69号执行裁定:一、撤销海门法院(2019)苏0684执异26号执行裁定;二、撤销(2018)苏0684执3324执行通知书;三、驳回陈辉要求撤销(2017)苏0684执3207号执行通知书的异议、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