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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司法执行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16-12-14
案例内容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102执4655号

被执行人蓝司法,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蓝司法因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丽莲刑初字第002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处被执行人蓝司法320000元的罚金,但被执行人蓝司法未自动履行。为此,本院于2016年09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除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1102执46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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