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1127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景县景安大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1100E113121752。
负责人:刘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龙,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陈峰,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申请执行人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景公(交)行罚决字[2020]1311272600270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陈峰已主动缴纳了罚款,自动履行了景公(交)行罚决字[2020]1311272600270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