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裁判规则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孙某涛、宁陵县司法局刑事一审刑事通知书
规则日期:
2022-10-10
案例内容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豫1403刑初489号

宁陵县司法局:

被告人孙某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请你局对该犯予以考察。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