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川0923司惩13号
被拘留人:刘梁,男,汉族,住成都市简阳市简城镇东风路**,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107××××.
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大英融信投资有限公司、朱永生、刘梁等人责令退赔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梁的微信账号有大额的记支记录,未用于支付执行案款,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刘梁司法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