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裁判规则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刘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规则日期:
2019-09-02
案例内容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民终88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十二桥路37号新1号B401。

法定代表人:郑州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凡,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敏,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威,男,汉族,1989年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林涛,男,汉族,1964年3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上诉人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中信鉴定所)因与被上诉人刘威、林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6民初8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信鉴定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上诉人与刘威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无需向刘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与刘威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并未面试、招聘刘威,也未向刘威支付劳动报酬;刘威提交的工作证上加盖的并非公司公章,且来历非法;“市场部门员工微信群”是基于采样要求的需要而建立,而非对刘威等人实施管理。2、上诉人与林涛之间是业务合作关系。林涛并非上诉人的副所长;上诉人未委托林涛招聘员工;上诉人已提交了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与林涛之间是业务合作关系。3、与刘威存在劳动关系的是林涛。刘威由林涛招聘,薪金亦由林涛以个人名义向其支付;另案中的牟廷玉、杨攀等人也在林涛手下工作,对口的是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

刘威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希望维持原判。

林涛未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中信鉴定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川劳人仲案(2018)178号裁决(一审庭审中,中信鉴定所撤回了该项诉讼请求);2、中信鉴定所与刘威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中信鉴定所无需支付刘威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1日,刘威到中信鉴定所处工作,职位为鉴定助理,刘威持有中信鉴定所的工作证,工作证上加盖的印章为钢印,印章名称为“中信鉴定所司法鉴定专用章”,中信鉴定所未与刘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5月11日,刘威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如下:“1、中信鉴定所向刘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4000元;2、中信鉴定所向刘威支付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所欠工资27000元;3、中信鉴定所为刘威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4、中信鉴定所向刘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6000元。”2018年6月29日,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中信鉴定所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刘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243.33元;二、中信鉴定所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为刘威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三、驳回刘威的其他仲裁请求。”中信鉴定所不服前述裁决结果,遂在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另查明,刘威的工资是由林涛发放。2017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24.83元。中信鉴定所分别于2016年12月2日、2017年1月4日为林涛出具了联系单位为木里藏族自治县卫生计生委、甘洛县公安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司法局、西昌市公安局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前述四种《法人授权委托书》除填写的联系单位不同外,其余内容均为:“现授权我所林涛同志,职务:副所长。性别:男,身份证号:……,全权负责开展法医物证(DNA)的工作”。从2016年9月10日至2017年8月18日,中信鉴定所所长郑州静的农业银行账户向林涛转账金额至少为5374942元。从2016年9月2日至2017年8月22日,林涛共计向中信鉴定所所长郑州静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400多万元。中信鉴定所所长郑州静建立了“中信市场部门员工群”微信群,刘威在该微信群内,郑州静利用了该微信群安排工作。中信鉴定所的网站对中信司法鉴定所在马边彝族自治县开展鉴定工作进行了宣传报道,宣传报道中称开展鉴定工作的为中信鉴定所的工作人员,配图为杨攀与被鉴定人及家属的合照。杨攀系与刘威一同开展鉴定工作的人员,杨攀与中信鉴定所之间同样发生了劳动争议。林涛在向中信鉴定所发送的2017年11月21日书写的信件中称:“我已同意原法医物证鉴定人彭某职,麻烦所里出具一份离职报告。”在另案杨攀等三人与中信鉴定所的劳动仲裁案中,林涛曾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林涛陈述:“2016年林涛在中信鉴定所担任副所长,所有市场部招录人员由林涛负责。杨攀等三人于2017年11月离开中信鉴定所。林涛与中信鉴定所所长郑州静是朋友关系。郑州静定期通过转账方式向林涛发放报酬。”

一审庭审中,中信鉴定所主张:“中信鉴定所与林涛没有劳动关系,林涛联系业务后,中信鉴定所依据与林涛之间的约定向林涛支付提成费用,该提成是林涛代中信鉴定所招揽业务的劳务费,林涛自己组建了团队”。中信鉴定所认可刘威到凉山州开展了工作,但中信鉴定所主张:“刘威是林涛所组建团队的人员,刘威与中信鉴定所没有劳动关系。”中信鉴定所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朱某述称:“刘威现在还在林涛的团队继续工作,机构是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刘威主张自己于2017年11月向中信鉴定所递交了辞职信后离职。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司法鉴定许可证、仲裁裁决书、裁决送达证明、工作证、劳动仲裁收件回执、法人授权委托书、郑州静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群聊天截图、中信鉴定所网站截图、林涛于2017年11月21日书写的信件、劳动仲裁庭审笔录、证人证言以及中信鉴定所、刘威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一审法院予以认定。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