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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薛某、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17-09-25
案例内容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民终4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女,200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实验小学学生,住天津市河**。

法定代理人:薛某2(上诉人薛某之父),住天津市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广开四马路交口津通格调大厦****。

负责人:张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芳田,男,该中心副主任。

上诉人薛某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2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某的法定代理人薛某2、被上诉人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芳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薛某上诉请求:1.请求被上诉人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赔偿上诉人薛某人民币2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曾在与案外人的民事诉讼中,要求被上诉人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做因果关系鉴定,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被上诉人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分析因果关系中的因,其服务是有缺陷的,是不完整的。

二、在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中,国家对各项司法鉴定收费都有明确规定,被上诉人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收取上诉人7000元鉴定费是没有依据的。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辩称,不同意上诉人薛某的上诉请求,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事实和理由:一、司法鉴定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就某项事实作出技术性的意见,这种意见是作为司法部门处理案件的证据。被上诉人受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委托,对上诉人薛某骶椎间盘突出及椎间盘膨出与另一方当事人张宇泽拉椅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商品买卖关系。上诉人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向委托方提出,委托方可以在审理案件中,要求鉴定部门出庭质证、陈述理由,也可以委托其他部门重新鉴定。二、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委托,接受上诉人的鉴定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鉴定方法正确,收费有依据,缴费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乱收费的问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无端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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