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304行审11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4MB19848656。
法定代表人陈敏,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真雨、徐群。
被执行人蹇继都,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郫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应急罚〔2019〕15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蹇继都履行缴纳罚款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