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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修与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管辖行政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21-03-23
案例内容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川07行辖4号

原告张洪修诉被告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一案,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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