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豫0105行初77号
原告张全,男,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河南省司法厅,住所地郑州市经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申黎明,厅长。
委托代理人葛辉,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大宽,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全诉被告河南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全,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葛辉、胡大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杨广甫、王玉律师代理案件造成原告权利义务实际损害,郑州市司法局接受投诉,未履行职责,只作出告知书,未作出实体处理,被告也没有进入实体。请求依法确认[2020]豫司行复不受字第5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提供的证据有:1、(2004)管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笔录;2、(2004)管执第211号-217号民事裁定书;3、郑州铁路公安处行政拘留所收据;4、(2005)郑民立复字第17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等;5、2018年1月15日国家赔偿书。
被告辩称:一、2020年6月15日被告收到原告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郑州市司法局作出的郑司律告[2020]5号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原告与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杨广甫、王玉律师因案件代理费发生的纠纷,已经两级法院审理结案,原告要求被投诉人退还代理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郑州市司法局无权撤销郑州市律师协会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被告认为郑州市司法局对举报投诉的处理,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2020年6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6月19日邮寄送达原告。被告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二、郑州市司法局对原告所投诉律师如何作出处理,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郑州市司法局没有审查、撤销郑州市律师协会撤销案件决定书的法定职责,其作出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是针对投诉问题进行核实后的书面答复,该行为依法履行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职责,其维护的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1、2020年5月7日郑州市司法局郑司律告[2020]5号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2、2020年6月12日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寄信封;3、2020年6月16日[2020]豫司行复不受字第5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4、2020年6月19日邮寄单。提供的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本院对其效力作如下分析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