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破37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波罗健身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2年2月16日,常州波罗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罗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因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未向管理人移交企业的财务账簿、人事档案等资料,导致管理人无法开展财务审计、财产清查等破产清算工作。截止2022年2月11日,波罗公司名下除银行存款511.65元外,无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波罗公司已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02428.40元,已发生的破产费用为55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据此,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宣告波罗公司破产,并申请终结波罗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人波罗公司未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及其他重要文件,导致管理人无法进行清算。在本院受理波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债务人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人均未向法院申请重整,债务人亦未向本院提出和解申请。根据管理人核查的债务人资产情况和债权人申报债权情况,波罗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应当宣告破产的条件。因波罗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债权人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另行主张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常州波罗健身有限公司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