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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胜与焦作贝格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破产清算组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0)豫0811民初5170号
受理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2-18
案例内容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5170号

原告:张新胜,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焦作贝格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破产清算组,住所地:焦作市金山大道。

负责人:秦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喜,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新胜与被告焦作贝格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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